第 12 條
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:
一、甲類場所:
(一)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
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
播映場所(MTV 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 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酒
店(廊)。
(二)保齡球館、撞球場、集會堂、健身休閒中心(含提供指壓、三溫暖
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)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、遊藝場所、
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。
(三)觀光旅館、飯店、旅館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
(四)商場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、展覽場。
(五)餐廳、飲食店、咖啡廳、茶藝館。
(六)醫院、療養院、長期照護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、老人服務機
構(限供日間照顧、臨時照顧、短期保護及安置者)、托嬰中心、
早期療育機構、安置及教養機構(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)、護理
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、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(限供住宿養護
、日間服務、臨時及短期照顧者)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(限
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)、啟明、啟智、啟聰等特殊學校。
(七)三溫暖、公共浴室。
二、乙類場所:
(一)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候船室。
(二)期貨經紀業、證券交易所、金融機構。
(三)學校教室、課後托育中心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、K 書中心、前款第六
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。
(四)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、史蹟資料館、紀念館及其他類
似場所。
(五)寺廟、宗祠、教堂、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(六)辦公室、靶場、診所、社區復健中心、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
諮詢機構、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、老人文康機構、前款第六目
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。
(七)集合住宅、寄宿舍、康復之家。
(八)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。
(九)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。
(十)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場。
(十一)倉庫、傢俱展示販售場。
(十二)幼稚園、托兒所。
三、丙類場所:
(一)電信機器室。
(二)汽車修護廠、飛機修理廠、飛機庫。
(三)室內停車場、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。
四、丁類場所:
(一)高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(二)中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(三)低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五、戊類場所:
(一)複合用途建築物中,有供第一款用途者。
(二)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。
(三)地下建築物。
六、己類場所:
(一)林場。
(二)大眾運輸工具。
七、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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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
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:
一、外觀檢查: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,及其配置是否適當。
二、性能檢查: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。
三、綜合檢查: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,判別其機能。
前項各款之檢查,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,每半年實施一次,甲類以外場所,每年實施一次。
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、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,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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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 類 場 所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檢 修 申 報 期 限 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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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
類 場 所 用 途 分 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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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報期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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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類
(1~3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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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廳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(MTV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(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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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3月及9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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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齡球館、撞球場、集會堂、健身休閒中心(含提供指壓、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)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、遊藝場所、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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觀光旅館、飯店、旅館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(含寺廟之香客大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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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類
(4~7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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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場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、展覽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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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及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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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廳、飲食店、咖啡廳、茶藝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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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院、療養院、長期照護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、老人服務機構(限供日間照顧、臨時照顧、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)、兒童褔利設施、育嬰中心、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、啟明、啟智、啟聰等特殊學校。(含殘障服務福利中心、作月子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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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溫暖、公共浴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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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1~3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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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候船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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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3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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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貨經紀業、證券交易所、金融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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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、學校教室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、K書中心、安親(才藝)班。(含漫畫出租店、學校活動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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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4~6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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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、史蹟資料館、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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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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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廟、宗祠、教堂、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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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公室、靶場、診所、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、老人文康機構。(含單純美容瘦身場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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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7~9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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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合住宅、寄宿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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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9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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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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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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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類
(10~12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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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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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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倉庫、傢俱展示販售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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幼稚園、托兒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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丙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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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信機器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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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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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修護廠、飛機修理廠、飛機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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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停車場、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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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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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度、中度、低度危險工作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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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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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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複合用途建築物中,有供甲類用途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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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整棟申報者,每年5月及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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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目以外供第乙、丙、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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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整棟申報者,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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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建築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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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11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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己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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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場、大眾運輸工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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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年5月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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庚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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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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